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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民初469号

陈从秀与毛胜平、唐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从秀;毛胜平;唐瑞琴;唐瑞祝;唐瑞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469号

原告:陈从秀,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毛胜平,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唐瑞琴(系被告毛胜平妻子),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胜平,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唐瑞祝,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住湖北省竹山县div>

被告:唐瑞光,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住湖北省竹山县div>原告陈从秀与被告毛胜平、唐瑞琴、唐瑞祝、唐瑞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陈从秀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瑞祝、唐瑞光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从秀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瑞祝、唐瑞光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秀撤回对被告唐瑞祝、唐瑞光的诉讼。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