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829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孙有刚
被执行人:孙有国申请执行人孙有刚与被执行人孙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9年02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00元,已执行标的52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因强制执行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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