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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73号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埠支行、董海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埠支行;董海轮;虞四云;卢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雷埠乡政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55780601XN。

负责人:吴邵卫,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董海轮,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虞四云,女,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卢顺平,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埠支行与被执行人董海轮、虞四云、卢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2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闫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