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23民初606号
原告:王林,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男,汉族,1985年6月8日出生,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指派。 原告王林与被告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王林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原告王林负担。
审判员 罗 堻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宇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