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5民初1797号之一
原告:田文海,男,195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章阳,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原告田文海与被告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定,为避免因被告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及时、有效履行,应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查询被告的财产状况,为本院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50300元范围内查询被告章阳的财产信息。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董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