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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1执保48号之五

申请人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银海、贾爱梅、刘新龙、胡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银海;贾爱梅;刘新龙;胡风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1执保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晋园北街与吉祥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银海,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XXX。

被执行人:贾爱梅,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银海妻子。

被执行人:刘新龙,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XXX。

被执行人:胡风梅,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新龙妻子。本院在执行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银海、贾爱梅、刘新龙、胡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新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