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1执保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沃县晋园北街与吉祥路交汇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付向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银海,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XXX。
被执行人:贾爱梅,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焦银海妻子。
被执行人:刘新龙,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XXX。
被执行人:胡风梅,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新龙妻子。本院在执行山西曲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银海、贾爱梅、刘新龙、胡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新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新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心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