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402执1288号之一

尹占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责令退赔
当事人
尹占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2执1288号之一

被执行人:尹占一,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现关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本院(2017)豫04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尹占一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尹占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7)豫04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将其违法所得25870元退赔给被害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因抢夺罪被判处刑罚。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据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其并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尹占一退赔部分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张景奇执行员  武鹏飞二〇一九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李建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