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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1民初333号

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张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张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1民初333号

原告: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荣新世纪锦城**楼****。

法定代表人:余世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攀,男,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麻城三人行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