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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735号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赵利虎、田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赵利虎;田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03民初735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虎,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田蕾,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利虎、田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昆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