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03民初735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利虎,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田蕾,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利虎、田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万昆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