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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948号

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赵向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赵向兵;郭荣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948号

申请人: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艳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赵向兵,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郭荣香,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生,住林州。系被告赵向兵之妻。申请人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向兵、郭荣香名下银行存款158661.54元或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941058100012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向兵、郭荣香名下的银行存款158661.54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期限为一年。保全申请费1313元,由申请人河南润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更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