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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2民初2385号

米德永、许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米德永;许盼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2385号

申请人:米德永,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

申请人:许盼盼,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米德永与被申请人许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米德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盼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许盼盼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并提供米德永所有的皖L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米德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盼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许盼盼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 二、查封申请人米德永所有的皖L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地产及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