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22民初2385号
申请人:米德永,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
申请人:许盼盼,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米德永与被申请人许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米德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盼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许盼盼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并提供米德永所有的皖L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米德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盼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许盼盼同等价值的房产或车辆; 二、查封申请人米德永所有的皖L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房地产及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