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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597号

侯国民、邵正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国民;邵正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侯国民,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正永,男,1964年1月3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侯国民与被执行人邵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7020元,并负担执行费1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安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