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4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林挺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被执行人:杜开展,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 申请执行人林挺祥与被执行人杜开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闽0504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挺祥因被执行人杜开展未履行偿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开展所有的址在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4#楼a幢113室不动产,因该宗房产价值较高,与本案执行标的额差距较大,暂不宜采取财产变现处置措施。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杜开展所有的闽C×××××号车辆交易手续,但该车辆目前尚未实际查扣。经对被执行人杜开展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杜开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杜开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章泽
审判员 林毅高
审判员 林晓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曾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