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1473号
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单国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旺,内蒙古双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彭定湘,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7元,由原告内蒙古宇通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慧颖
二O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