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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21执117号之十

蔡立伍与游书能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立伍;游书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11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蔡立伍,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游书能,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立伍与被执行人游书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立伍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游书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521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非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