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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8053号

冯小燕与黄文飞、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小燕;黄文飞;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8053号

原告:冯小燕,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黄文飞,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潭布镇拆石村委石坪山横坑口办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08124775X4。

法定代表人:黄文飞。

原告冯小燕与被告黄文飞、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冯小燕于2019年4月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小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冯小燕负担。

审 判 长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梁绮敏

人民陪审员  区伟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颖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