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8053号
原告:冯小燕,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黄文飞,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被告: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潭布镇拆石村委石坪山横坑口办塘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08124775X4。
法定代表人:黄文飞。
原告冯小燕与被告黄文飞、广宁县合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冯小燕于2019年4月4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小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冯小燕负担。
审 判 长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梁绮敏
人民陪审员 区伟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颖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