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866号
原告:临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谦之,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临沂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沂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