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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866号

临沂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某公司;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866号

原告:临沂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谦之,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临沂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沂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