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581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鹏茂建材批发部。住所地:腾冲市腾越镇文星社区饮马河小区(腾越大商汇第**)。注册号:530522600261548。经营者:易翠芹,女,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腾冲市。
委托代理人:李祖宝,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刘德相,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鹏茂建材批发部与被执行人刘德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3355.8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濮进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赵琼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