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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5民初2164号

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与孟艾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孟艾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164号

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湘商大厦**。

负责人:贺春波,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系该所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艾荣,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孟艾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