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164号
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湘商大厦**。
负责人:贺春波,系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敏,系该所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孟艾荣,女,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孟艾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蒋谊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