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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624执1746号

郭光荣申请执行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光荣;王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4执1746号申请人郭光荣,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郭光荣申请执行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24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乌 日 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