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内0624执1746号申请人郭光荣,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王永军,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郭光荣申请执行王永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执行。2018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内0624执1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海 荣
审判员 朱 塔 娜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乌 日 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