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4420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原告蒲某1与被告蒲某2、段某、第三人蒲某3、蒲某4、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鲁0302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二行中的“蒲某2”应补正为“蒲某1”。
审 判 员 崔国梁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