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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95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与黄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黄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395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王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娇,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斌,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英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邓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