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395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王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超劲,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娇,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斌,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英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邓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