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749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56478T。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嘉丽,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妍,该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吕艳,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
申请人:张辉,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艳、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艳、张辉共计84600.29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该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吕艳、张辉的银行存款共计84600.29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黄远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