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381民初1321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古峡东街忆江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99936394G。
法定代表人:舒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宁,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戴文红,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伟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