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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2557号

黄新兰与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新兰;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557号原告黄新兰,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梦洲,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室外街****。

法定代表人:刘梦洲。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兰与被告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新兰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兰撤回对被告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新兰负担。

审 判 员  盛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彭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