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2557号原告黄新兰,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刘梦洲,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开福万达广场**室外街****。
法定代表人:刘梦洲。委托代理人王坤,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兰与被告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新兰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兰撤回对被告刘梦洲、长沙梦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新兰负担。
审 判 员 盛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彭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