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39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少红,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和平村。
被执行人:赵仁亭,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东小区9号楼221室。
被执行人:郭美翠,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东小区9号楼22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仁亭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