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682执396-1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少红;赵仁亭;郭美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82执39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少红,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和平村。

被执行人:赵仁亭,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东小区9号楼221室。

被执行人:郭美翠,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河东小区9号楼22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仁亭的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林振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