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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执恢17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朴香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朴香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0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馆陶路12号。代表人周庆堂,行长。被执行人朴香花,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朴香花执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即墨市文化路719号4区7号楼3单元501户的抵押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全部案款,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玉伦

审 判 员  曹克正

代理

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毛德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