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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刑初32号

唐都强、林家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唐都强;林家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4刑初3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都强,男,1996年11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林家秘,曾用名张林,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玉溪市江川区看守所。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8〕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都强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梅平、代理检察员蒋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受人指使,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从境外携带毒品偷渡入境。同年7月26日,当二被告人在元江县“33号聚膳院”住宿时,唐都强将从其体内排出的16坨毒品可疑物交由林家秘携带。次日17时50分许,当二被告人携带毒品行至元江县上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唐都强随身携带的深蓝色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0坨,随后其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坨,该81坨毒品可疑物净重468.11克;当场从林家秘随身携带的迷彩双肩包中的“营养快线”饮料瓶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4坨,净重309.76克。唐都强交由林家秘携带的16坨毒品可疑物计92.464克。经鉴定,从二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非法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受人指使走私、运输毒品,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都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林家秘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希望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受人指使,采用人体藏毒的方式从境外携带毒品偷渡入境。同年7月26日,当二被告人在元江县住宿时,唐都强将从其体内排出的16颗毒品可疑物交由林家秘携带。次日17时50分许,当二被告人携带毒品行至元江县上时被查获。民警当场从唐都强随身携带的深蓝色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80颗,随后其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1颗,该81颗毒品可疑物净重468.11克;当场从林家秘随身携带的迷彩双肩包中的“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瓶内查获毒品可疑物54颗,净重309.76克。唐都强交由林家秘携带的16颗毒品可疑物计92.464克。经鉴定,从二被告人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7月27日17时50分许,民警巡逻至元江县青龙厂村委会小龙潭村附近时发现两名正在国道213线上行走的可疑男子,随即下车对两人进行盘查,两名男子见民警下车后立即转身逃跑,民警随即进行追捕,在元江县上抓获该两名男子。经询问,一名男子叫唐都强,另一名男子叫林家秘。民警从林家秘所背的一个迷彩双肩包内检查出一瓶用“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瓶装着的坨状的毒品可疑物;从唐都强所背的一个深蓝色挎包内检查出一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坨状的毒品可疑物。2、检查笔录、排毒记录、称量记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手机、挎包、双肩包、饮料瓶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对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人身及随身物品检查后,依法提取并扣押唐都强持有的OPPO手机1部、深蓝色挎包1个及包内用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80坨、其从体内排出用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1坨,当被告人唐都强面,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68.11克;依法提取并扣押林家秘持有的Letv手机1部、双肩包1个及包内的“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瓶和瓶内用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54坨,当被告人林家秘面,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09.76克。民警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取样送检。毒品已移交玉溪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其余物品随案移送。手机、挎包、双肩包、饮料瓶及相关照片经当庭出示,二被告人予以确认。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的身份情况及二人在户口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对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的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阴性。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并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鉴定意见已通知了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数据。证实:经对被告人唐都强的手机检验,提取的2018年7月26至27日微信聊天记录中有其供述让其带毒品的人叫其发送定位及绕开检查站、其将排出的毒品照片发送给对方等内容证明其受人指使的事实。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分别辨认出玉溪市元江县旅馆四楼一房间(房门无编号)系二人住宿,唐都强排毒、吞毒,林家秘藏匿毒品的地点。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25日13时许,有一个是四川口音20多岁小伙子和一个也是外地口音20多岁的小伙子到其经营的“33号聚膳苑”入住403房间,他们说忘带身份证,是来看亲戚的。7月27日9时许,其上去看的时候他们就离开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离开的。这两名男子来住宿的时候都背着背包。其记性不好,不能对这两名男子进行辨认。9、证人程某(已判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受人雇佣到缅甸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8年7月24日与其一起吞毒品的还有两个20多岁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在毒贩安排下,三人偷渡回国后乘一张黑色的丰田越野车朝昆明的方向走。7月25日凌晨,对方把三人拉到离检查站还有2、3公里远的地方让他们下车走路绕开检查站,其走在最前面到检查站时被查获,另外两人离其多远不清楚。10、被告人唐都强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朋友“石岩”说有一个能赚几万元钱的事问其做不做,其同意后,就安排其坐车于2018年7月15日到达昆明,又给其一个电话号码让其联系一个30多岁的云南口音男子到昆明火车站接其。后其在该男子的安排下到孟连,过河后乘车到一个村子里的一家民宿里,有两个男子来把其的手机收走。7月24日中午,对方带其到一个房间,当时房间里还有另外两个小伙子(经辨认系证人程某、被告人林家秘),对方拿出3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一颗颗用黄色胶带包裹好长约5厘米的圆柱体,让三人说是海洛因、运输毒品是自愿的并拍了视频,后让三人吞。每袋都是90颗,其吞完后,一个长头发男子又拿了7颗给其吞并说多劳多得。对方给其300元费用和一个用来联系的昵称“老铁王”的微信号,后三人在对方安排下到孟连上了一辆黑色轿车往昆明方向走。7月25日凌晨3、4点,到青龙厂老公路上的卡点附近,开车的男司机就让三人下车走路绕开检查站,说在前面等三人。程某走在前面到卡点被警察抓了,林家秘和其走在后面看见后就往回跑,后司机打电话联系并将他们带回甘庄加油站。“老铁王”在微信上跟其说司机被盯上了,让其先找个地方住下,其就到甘庄在“33号聚膳苑”4楼住下,把体内的毒品全部排出来,装在其背着的深蓝色单肩包里,后林家秘打电话并找到其。7月26日早上,其把排出来的毒品拿出来吞了81颗,剩下的16颗吞不下,就给林家秘,他把16颗的毒品和他排出来的毒品放入一个“营养快线”瓶内放进一个迷彩背包里。23时点左右,二人从甘庄往青龙厂方向走,途中其陆续排出来70到80颗毒品。2018年7月27日17时许,二人顺着青龙厂老公路卡点走过去,看见警察就转头跑,被警察追上查获了。11、被告人林家秘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苏州找工作时见一个QQ群里招人送货、报酬一万到三万块钱的信息,其与对方联系后,在对方安排下到昆明、孟连,后过河被带到一个小旅馆里住下,对方的人把其手机拿走。2018年7月24日,对方三、四个人把其和另外两个小伙子(经辨认系证人程某、被告人唐都强)叫到一起,拿了很多颗用塑料薄膜包着的东西让他们吞到肚子里,其吃了90颗,另外两个小伙子也是90颗左右,吃之前对方还录了他们说吞的东西是海洛因、是自愿带的视频。对方把手机还给其让其用微信联系,后把三人送到孟连上了一辆黑色轿车。25日凌晨4点多到青龙厂检查站不远的地方,司机就让三人下车走路,程某走到有警察的地方就被拦住了,其和唐都强就赶紧折头走。其走出一段距离后在高速路旁边的树丛里把吞到肚子里的东西排出来五十个左右,其用塑料装着。后开车的司机联系并把他们带到甘庄加油站休息,其用微信联系给其吞毒品的人,对方说他们可能已经被警察盯上了,其和唐都强就分开跑了,其排出来的东西也忘在了车上。其在附近的山上转时又把体内剩余的38颗排了出来,用塑料袋装着,后微信联系对方,对方让其去甘庄找唐都强,其在甘庄“33号聚膳苑”找到唐都强,唐都强在旅馆里把毒品全部排出了体外。7月26日,唐都强把排出来的东西吞到了肚子里,剩下16颗吞不进去就给其携带,其把这16颗及其在山上排出来的全部装在背包里面的“营养快线”瓶里,然后二人走山路打算绕过检查站,因为路不熟,在山上绕了几个大圈。7月27日下午5点左右,走到一条公路上,被警察查获了。12、情况说明。证实:(1)在办理本案中,因被告人林家秘的手机无法开机,故未能进行勘验。(2)被告人唐都强交给被告人林家秘的16颗毒品可疑物跟林家秘排出的38颗毒品可疑物放在一个营养快线饮料瓶内,已经混杂并已经拆解、称量,故未能对该16颗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量亦不能进行侦查实验。该16颗毒品可疑物的重量,只能根据唐都强排出、称量的81颗毒品可疑物的净重量468.11克除以81,算出每颗净重约:5.779克;再乘以16,算出该16颗毒品可疑物的净重量约:92.464克。(3)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供述的“石岩”、“老铁王”、男性司机等人,因未能查证真实身份信息,故未进行抓捕。此外,还有查获、讯问被告人、辨认和毒品称量、取样过程的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都强非法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560.574克,被告人林家秘非法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309.76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受人指使走私、运输毒品,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唐都强、林家秘系从犯且如实供述,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都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二、被告人林家秘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77.87克,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金家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起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