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303民初107号
原告:任利才,男。
被告:鸡西市金森煤矿。
法定代表人:郎毅夫,矿长。 原告任利才与被告鸡西市金森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因双方同意另行解决争议,原告任利才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利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