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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03民初107号

原告任利才与被告鸡西市金森煤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利才;鸡西市金森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303民初107号

原告:任利才,男。

被告:鸡西市金森煤矿。

法定代表人:郎毅夫,矿长。 原告任利才与被告鸡西市金森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因双方同意另行解决争议,原告任利才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利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徐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