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2民督2号
申请人:李巨年,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夏学文,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
申请人:文立平,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李巨年与被申请人夏学文、文立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湘09**民督2号支付令,限令申请人夏学文、文立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前,债权人已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湘09**民督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李巨年负担。
审判员 涂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夏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