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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02行初12号

李晶与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李晶;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202行初12号 原告李晶,女,1975年7月25日,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张光宇,该局局长。 第三人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晶与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晶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晶撤回对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晶负担。

审 判 长  马笑昆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马 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