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0202行初12号 原告李晶,女,1975年7月25日,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张光宇,该局局长。 第三人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丰,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晶与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晶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晶撤回对被告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吉林市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晶负担。
审 判 长 马笑昆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马 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