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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民初547号

熊腊梅与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腊梅;周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547号

原告:熊腊梅,女,1977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海波,男,1976年4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原告熊腊梅与被告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熊腊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