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547号
原告:熊腊梅,女,1977年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周海波,男,1976年4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
原告熊腊梅与被告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熊腊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腊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詹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