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82民初45号
原告:李红伟,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砚,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红伟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伟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自己实体权益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由原告李红伟负担。
审判员 吴晓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谈紫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