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143号
原告:朱广洲,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张先楼,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朱广洲与被告张先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朱广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广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