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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3143号

3143朱广洲与张先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广洲;张先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143号

原告:朱广洲,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张先楼,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朱广洲与被告张先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朱广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广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朱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