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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323民初4144号之一

刘美英与洪炯虎、蔡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美英;洪炯虎;蔡标;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刘元海;广州海巨石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23民初4144号之一

原告:刘美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武,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权,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炯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月,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玢,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上水花园**401。

法定代表人:蔡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凤,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金运家园**商铺215

负责人:陆志一。

被告:刘元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春政,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巨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市莲路石碁村段**

法定代表人:陈勤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琳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素素,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刘美英与被告洪炯虎、蔡标、深圳市惠标城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吉径律师事务所、刘元海、广州海巨石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4月4日,原告刘美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海巨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英申请撤诉,属于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英撤回对被告广州海巨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新娣

审 判 员  王雪良

人民陪审员  周必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静

书记员赖丽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