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付一八年九月二十九018.3.31公司,住所地:),身份证号:(2019)冀0322民初789号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碣阳大街南侧、国土局东侧(建设大厦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67709229A。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某,男,1954年11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丽京花园**院**楼****,身份证号码4101221954********。
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博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曦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