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54号
申请人:刘翠霞,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井海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 申请人刘翠霞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井海军驾驶的冀G×××××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井海军驾驶的冀G×××××号小型面包车于张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刘翠霞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翠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