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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54号

刘翠霞、井海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刘翠霞;井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54号

申请人:刘翠霞,女,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井海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 申请人刘翠霞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井海军驾驶的冀G×××××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以其自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翠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井海军驾驶的冀G×××××号小型面包车于张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院内,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刘翠霞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翠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