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更387号 罪犯林志伟,男,1994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以(2016)闽0524刑初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与其他同案犯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九万元,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建议对罪犯林志伟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志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稳定。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司法局出具了《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另查明,财产性判刑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月考核表、帮教协议书、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林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志伟准予假释。 (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4月4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美 芳 审 判 员 任贵良
人民陪审员 陈孝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华蓉
书记员傅志辉 附注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