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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23执206号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良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5**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新县城关京九北路**。

被执行人:操良胜,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新县。

被执行人:汪云,女,汉族,1979年11月19日生,,身份证住址:新县。系被告操良胜妻子。

被执行人:操良杰,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新县。

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生,,身份证住址:新县。系被告操良杰妻子。申请人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豫152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操良胜、汪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约定计算至本金偿清为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操良杰、陈英对被告操良胜、汪云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8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送达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仅有少量存款,汪云有车牌号为津H×××**的车辆一辆,操良杰有车牌号为津K×××**的车辆一辆,现该两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控制,操良胜、陈英无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操良胜、汪云在天津市东丽区金泰丽湾嘉园5-1-801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津(2017)东丽区不动产权第1003852号))。新县法院已于2017年8月23日对该房产予以财产保全,因该房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担保金额89万元,曹成作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担保金额150万元。该房产126.04平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河**支行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曹成作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价值不足以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河东区支行和曹成,且该房产已于2018年2月6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保全,该房产新县法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操良胜在新县沙窝镇大别山市场有两层的房产一套(地号为××号),该房产经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司法拍卖、第二次司法拍卖、司法变卖后流拍,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该房产以物抵债。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查询被执行人操良胜、汪云、操良杰、陈英名下暂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金莹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竹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