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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39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与吴德林、陈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吴德林;陈守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

负责人:柏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林,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陈守珍,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吴**林、陈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工商银行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为240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2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钱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