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398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
负责人:柏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飞,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林,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陈守珍,女,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吴**林、陈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工商银行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为240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32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崇安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嫏
书 记 员 钱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