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003执恢188号

文登市鑫峰煤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文登市鑫峰煤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鑫峰煤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谭步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文登市鑫峰煤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369650元,并负担执行费52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