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32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4年6月16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施某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0321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9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晋0321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岳富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杨铖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