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1105号
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一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65932T。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胡英,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惠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陈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