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民申114号

李忠东、张君平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忠东,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矿业集团建井处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阁(系李忠东之妻)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生,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环亚电站高新技术开发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君平,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斌(系张君平之子),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龙煤集团鸡西矿业集团合作煤矿筹备处,黑龙江省鸡西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福茂,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矿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再审申请人李忠东因与被申请人张君平、任福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3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忠东申请再审称,2007年2月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特莫呼珠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签订煤矿承包经营合同后,在煤矿经营期间,张君平、任福茂没有任何出资,没有提供任何实物,不参加管理,分文未投入,煤矿生产期间李忠东出资200余万元。在与鄂温克族自治旗特莫呼珠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二审诉讼时,张君平、任福茂已经退出了合伙。2009年5月20日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签订的协议书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张君平对此协议虽有异议,但未行使撤销权诉讼,协议合法有效。内蒙高院作出的(2008)内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与执行结果,与张君平、任福茂无任何关系。原审认定该判决结果在张君平不知道与特莫呼珠煤矿案件已两审终审并胜诉的情况下所签订,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双方出资及盈利未组织算帐,李忠东在承包煤矿期间,实际出资200余万元,诉讼后对法院执行回来的部分矿山设备,运输、装卸、支付看护费用,对承包煤矿期间合同违约金进行分割,侵犯李忠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2月5日,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三人作为承包方与特莫呼珠煤炭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在与特莫呼珠煤炭公司诉讼中共同作为同一方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共同委托石井喜与特莫呼珠煤炭公司进行二审诉讼。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三人合伙承包经营煤矿,合伙关系成立。2009年5月20日三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内容“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承包特莫呼珠煤矿纠纷一审已胜诉,花销较大,无经济能力继续打二审。现委托风险代理,委托石井喜继续去高院打二审。官司胜诉后,石井喜将一审前期投入返还给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今后,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对特莫呼珠煤矿案怎么执行无权进行干涉。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就石井喜返还给的前期执行20万元进行分配,经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张君平58000元,李忠东58000元,任福茂58000元、张君民26000从执行款中扣出,由李忠东责任办理。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三方对特矿纠纷案已经全部协议一致处理完毕,无其他异议”。该协议约定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共同委托石井喜风险代理二审诉讼,实际上是其三人将诉讼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石井喜,但石井喜并未代理二审诉讼,二审的诉讼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转移。因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对判决的财产没有重新约定如何分配,应由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三人共同享有。李忠东认为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张君平、任福茂已经退出合伙,内蒙高院作出的(2008)内民一终字第202号判决结果和执行结果与张君平、任福茂无任何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因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在合伙存续期间对利益分享的比例未约定,原审判决认定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对合伙期间的收益享有同等利益,并无不当。李忠东主张煤矿经营期间张君平、任福茂没有任何出资,没有提供任何实物和投入资金,不参加管理,煤矿生产期间是其出资200余万元。因李忠东、张君平、任福茂三人对合伙期间的财产未进行清算,本案无法确定各方的投资情况,李忠东待合伙期间的财产清算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李忠东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忠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