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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02民初1536号

黄传莲、李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传莲;李郁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1536号

申请人:黄传莲,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李郁生,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传莲与被申请人李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传莲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郁生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房屋,保全金额为31万元。申请人黄传莲以担保人鲍远刘名下的皖(2017)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067071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传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郁生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屋中保全价值31万元部分; 二、查封担保人鲍远刘名下的皖(2017)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067071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玉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晓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