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365号
原告: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八里湾永新化工园区CL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张某,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甘肃汇升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蔡振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