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3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杜凤来,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婷婷,天津茂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聚海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海吉星批发市场蔬果区**201。
法定代表人:徐金发,经理。申请执行人杜凤来与被执行人聚海源(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被执行人:1、返还保证金30000元、担负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30275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失;3、担负案件的执行费用。本案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1月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首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无房产等不动产、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月30日、2月21日、3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房产等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地点;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于2019年1月9日、2月27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经营地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迁出上述地址,并未查找到其实际经营地址;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未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投资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未能从属地居委会及周边群众处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的其他情况;2019年4月3日,本院为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后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薛 礼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