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财保138号之一
原告:丛磊,男,1972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BZ-46单元2楼西户,身份证号:150426197202230075。
被告:魏兰峰,男,1971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绿韵家园7号楼1单元4楼东,身份证号:150426197104030037。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内0426财保1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魏兰峰在翁牛特旗林业局松树山林场工资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东 辉 二 0 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炳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