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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财保138号之一

丛磊与魏兰峰民间借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磊;魏兰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6财保138号之一

原告:丛磊,男,1972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BZ-46单元2楼西户,身份证号:150426197202230075。

被告:魏兰峰,男,1971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乌丹镇绿韵家园7号楼1单元4楼东,身份证号:150426197104030037。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内0426财保1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魏兰峰在翁牛特旗林业局松树山林场工资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东 辉  二 0 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炳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