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203民初447号

王致远与金长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4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致远;金长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3民初447号

原告:王致远,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金长有,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王致远与被告金长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王致远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致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致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致远负担。

审判员 薛 薜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吴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