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256号
原告:泾川天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五里铺背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
被告:平凉市中小微企业促进会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润地嘉园6号楼1单元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泾川天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凉市中小微企业促进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案件事实变化,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川天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